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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交警11小时破案
2022-04-25 00:00   忻州交警微信公众号

2022年4月5日23点19分,忻州市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砂河镇和谐街某门面店附近,一辆小车撞了路边两辆车后逃逸了。请立刻出警!”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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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该道路呈东西走向,在道路右侧停有被撞的小轿车和三轮摩托车,两车车身左后部位均遭受不同程度撞击,地面上残留着一辆车的大灯碎片。

据被撞轿车车主描述,当时自己刚把朋友送回家,在门前与朋友说话的间隙,突然听见一声特别响亮的撞击声。当自己跑出来查看情况时,发现自己的车被一辆晋A牌照的银色轿车撞了,而肇事车并没有停车的意思,由于离肇事车离自己很近,便上前要求肇事车司机下车,不料肇事车司机猛加油门将自己挂到后逃逸,造成手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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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执勤民警立即将事故现场周边商铺监控视频进行拷贝,同时对沙河镇周边所有修车厂进行摸排。但由于夜间光线微弱,加之有监控盲区,未能发现报案人所说的肇事车辆。直至次日上午10时许,民警在摸排到第13个修车铺时,发现一辆银色小轿车比较可疑。该车的右前大灯、机盖处有明显的撞击痕迹,民警用现场遗留碎片与该车受损的前大灯进行比对后发现正好吻合,于是立即电话联系了该车驾驶员,通知其尽快到砂河中队接受调查。

经了解:肇事车辆驾驶人殷某秀当晚开车回家途经和谐街时注意力不集中,在短暂的走神后发现道路前方停着一辆三轮车,在采取制动不及时的情况下便撞到了三轮车上,连带着将三轮车前方的黑色小轿车也撞了。由于当时受了惊吓,便下意识地加了一脚油门逃之夭夭。

至此,历经11个小时,4.5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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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对殷某秀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同时该起事故中一切损失均由殷某秀承担。

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黄某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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