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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住债主家数月讨债,要债不成反被告
2019-08-26 00:00   忻州中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得合理合法,否则很容易触犯法律。近日,河曲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自诉案件,债权人因为找不到债务人,就抱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想法到债务人的家里住了数月之久,最终被告上法庭,体验了一次被告人的感觉。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17日,自诉人的儿子何某君驾车遇被告人赵某生、赵某光,将被告人赵某光撞伤,致被告人赵某光右腿受伤,当时自诉人的儿子何某君驾车离开。据自诉人陈述,后其子为被告人赵某光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83000元,还有部分费用未解决。双方经交警大队调解无果,被告人赵某光不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2019年3月17日下午闯入自诉人的家中,自诉人多次报警,被告人拒不搬离,反而住在自诉人家中长达三月余,甚至在屋内随地大小便。自诉人无奈,诉至河曲县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说服教育,耐心讲解法律常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到法律,含泪表示,愿意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纠纷,主动离开自诉人住所。后自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虽然赵某光强行入住自诉人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赵某光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此,法官告诫大家,维权要合理,行为要得当,切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就采取过激行为,触犯法律而悔恨终身。当然,如果欠钱是事实,债务人也应当尽量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如果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也应当尽量与债权人协商、争取得到债权人理解后延期或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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