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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法无天必受严惩!定襄四男子群殴交警获刑
2019-09-11 00:00   忻州中院

真是猖狂,遇到民警设卡检查不仅不配合,反而还群殴民警。定襄县交警大队一名辅警在维护交通秩序时,遭到4名男子殴打。近日,定襄县人民法院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被告人贺某、乔某、张某利乘坐,从定襄县杨方乡智村醉仙楼饭店回杨芳乡兰台村,行至兰台村口防控非洲猪瘟检查站时,被告人吴某对正在检查站执勤的定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张某曦进行语言挑衅并殴打,被告人贺某、乔某、张某利与被告人吴某一起殴打张某曦,致其右手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及口唇黏膜损伤。被告人贺某还将张某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两部手机摔坏。被告人吴某、贺某、张某利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被告人乔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乔某到定襄县南王派出所归案。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贺某、乔某、张某利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贺某、乔某、张某利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寄语

交警依法执勤是法律赋予的职责,配合检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四被告以暴力方法阻碍检查,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这种行为挑战的是国家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侵害的是全体公民的权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切勿因一时猖狂脑热不计后果,蔑视和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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