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受理费,诉讼标的越大,案件受理费也越高,通常由最终败诉方承担。但即使被告是败诉方,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提得过高,而法院判决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那么超出部分也只能自行承担。因此,诉讼请求的提起须仔细斟酌,只有提出合法、合理、妥当、准确的诉讼请求,正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刘某乙驾驶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永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电市场附近路段,超越在其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原告骑行的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挂,致刘某甲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2017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4日在山西医学科学院住院治疗59天,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双侧额、颞部少量硬膜下积液、弥漫性轴索损伤、认知功能障碍、运动功能障碍、皮下血肿穿刺抽取术后、额骨骨折。原告共花费医疗费59975元。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前共给付了原告医疗费等计70359.58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母护理。2017年12月15日,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甲无责任。2018年6月20日,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监护人误工期为180日,鉴定费花费2800元。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59408.79元、误工费58758.62元、护理费14896.55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79元、交通费1668元、鉴定费2800元、住院期间生活必需品费(洗脸盆等等)563.7元、残疾赔偿金58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15038.66元。2.判令被告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刘某乙系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司机,其驾驶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保险期为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
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17支,金额共计1735.12元,该票据内容未能显示为原告花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认可1000元,故认定1000元。对于原告提交修理自行车收据150元,因交通事故认定两车受损,故认定修理自行车花费150元。对于原告提交配眼镜费441元,因原告受伤主要为头部,眼镜受损合情合理,故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住院期间生活必需品费563.7元、其父母误工费58758.62元,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该项目赔偿,故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刘某甲62890.42元。
法律分析
被告刘某乙驾驶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9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100元/日×59天)、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天)、残疾赔偿金十级38424元、护理费(148元/日×60天×2人)177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修车费150元、眼镜费441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133250元。原告遭受的以上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刘某乙的用人单位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事故全部责任予以赔偿,又因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应赔付原告的以上损失,扣减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前给付原告的70359.5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应赔付原告62890.42元。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给原告的费用,可另行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主张理赔。关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辩称的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之主张,因双方没有签订以上约定之书面保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十级残疾赔偿金按城市标准计算之主张,因原告为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且无收入来源,故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寄语
本案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请求各类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诉请标的达20多万元,但实际判决6万元左右,其中许多诉讼请求均非直接损失,或诉讼请求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对其不合理的损失、请求予以扣除。各类侵权受害者在其主张权利时,应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对主张的权利内容、权利计算标准均应按照侵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不能扩大主张权利的范围、种类。另外,本案中原告当事人委托有律师代理,其律师应当知道受害者主张的那些权利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能为了受理案件而迁就受害者,最终导致受害者负担了超余的诉讼费,使受害者扩大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