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长安网,欢迎您!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举案说法>>正文
【以案释法】借款签字要谨慎 不利后果需承担
2019-05-09 00:00   忻州中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与被告亢某甲系朋友关系,亢某甲、亢某乙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11月23日,二被告因有急用,便向原告杜某借款30000元,并写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杜某人民币叁万元正。借款人亢某甲、亢某乙 2017.11.23”言明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推脱拒付,杜某遂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中,被告亢某乙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据上也是本人签的字,但其只是见证人,借的这钱不是亢某乙用的,钱是被告父亲亢某甲所用,亢某甲有实际偿还能力。亢某乙认为这钱自己没有用,不应该由他来偿还。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亢某甲、亢某乙偿还原告杜某借款30000元。

法律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与被告亢某甲、亢某乙之间借款30000元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官寄语

被告亢某乙在答辩中答辩其是见证人,借款款项系其父亢某甲适用,亢某乙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但从原告杜某提供的证据分析,未见签有见证人或其他法律地位的签字、表述,故本案认定亢某乙与亢某甲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各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借款时的真实地位签字确认,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各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应积极到庭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抗辩权及其他权利,否则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闭窗口


主办:中共忻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方式:0351-7024500


Copyright 2018 www.xinzhou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忻州长安网 版权所有 晋ICP备15003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