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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他人提供担保 需三思而后行
2019-04-30 00:00   忻州中院

近年来,民间借贷正广泛出现在民众视野中,但它往往对出借方,意味着相当大的风险,因此,很多出借人会选择由第三方作为担保人。那么,在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担保人依约代为偿还后,其合法的追偿权如何得到保障呢?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8日,被告李某向郭某借款现金20万元,月息2.5分,原告武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在“对保证人的特别提示书”上签字按印。借款后,被告李某与郭某多次协商延长借款期限,原告武某均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7年8月7日,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武某、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9月22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9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武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郭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郭某与原告武某、被告李某于2018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原告武某一次性给付郭某29.2万元,剩余利息及受理费郭某放弃追偿,被告李某负责偿还原告武某给付郭某的案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武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郭某案款29.2万元。但被告李某一直未按协议归还原告武某代偿款。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武某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9.2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官寄语

本案的追偿权,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对原告履行担保责任的事实及证据全部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本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结果却为其偿还了债务。所以,当你的朋友或亲人需要你为其借款、买卖、货物运输等提供担保之时,请你慎重考虑其风险,为其还款后及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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