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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2案11人!恶势力团伙犯罪被一审宣判
2019-04-10 00:00   忻州中院

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3日,繁峙法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11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有效打击了恶势力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安全和谐稳定。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涉及被告人众多、罪名较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多个恶势力犯罪常见罪名,依法严惩了郑某、高某、李某等人的恶势力团伙犯罪。

基本案情

寻衅滋事罪

2016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替他人向侯某要账,先派被告人高某拉上残疾人盛某峰多次去侯某经营的东盛家电店滋扰。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因多次要账无果,便纠结被告人高某、李某某(已追诉),张某山(已追诉)在繁峙县向阳三小区物业管理处商量砸侯某的家电门市来教训侯某,商量好后,被告人郑某让被告人高某开车将李某某、张某山二人送到侯某的东盛家电门市附近,李某某、张某山用两把铁锤将东盛家电门面的四块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625元。

强迫交易罪

2017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拿了两幅字画(其中一副为《群虎出山》)去杨某的装裱店装裱。郑某派人将裱好的画取回后发现《群虎出山》画的右上角裂开,随即找到杨某让其赔偿。杨某认为该画最多值三千元,就没有赔偿郑某,随后郑某派李某、高某多次到店内滋扰,并把门店大门锁住,不让其营业。杨某到郑某向阳三小区的办公室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郑某当场把其杨某手机摔坏,杨某迫于无奈赔偿了郑某两万一千元。

非法拘禁罪

2015年,郎某欠被告人张某斌八万元,张某斌便找被告人郑某帮其要账。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郑某得知郎某的具体住址,就让被告人张某芳、王某、侯某、魏某、李某港(另案处理)开侯某的红色别克车去太原找郎某,随后被告人郑某开一辆军绿色霸道车到了太原。在太原市王村南街将郎某找到后,被告人张某芳、王某、侯某、魏某、李某港对郎某进行殴打,然后将郎某带回繁峙县繁城镇心快捷宾馆。张某斌得知郎某被带回后,到心快捷宾馆给了郑某两千元,并安排让高某、李某负责看守,期间让郎某多次给家人打电话筹钱。郎某的父亲给了郑某一万二千元现金,郎某的妻子间接给郑某转账三千元。郎某的家属于2017年10月13日报案,被害人郎某被拘禁时间长达60余小时,后被繁峙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判决结果

繁峙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高某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斌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郑某、高某、李某、张某芳、王某、侯某、魏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剥夺人身自由持续60小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高某、李某威胁被害人,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郑某、高某、李某等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郑某、高某、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张某斌、侯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张某芳、魏某、王某、侯某均曾受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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