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府区某村村民张某林怎么也没想到,在自家租赁的地里砍伐林木,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张某林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忻府区某村民张某斌、张某英(被告人张某林妻子)租赁村委会原养鸡厂,并由被告人张某林具体负责经营。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安排本鸡厂工人贾某雇佣三个民工将养鸡厂内原有的64株柳树砍伐。经忻州市林业局调查规划站调查,养鸡厂院内被砍伐林木林种为四旁树,林木权属集体,共损毁活立木材积2.9976立方米。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林向忻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目无法纪,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集体林木,合活立木材积2.99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寄语
在我国,林业资源是一项及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若滥伐的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还应从重处罚。上述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理当得到法律的惩罚。在这里法官向广大市民提个醒,一定树牢法律意识,切勿因这些不当行为触犯刑法。同时,相关机构要加强普法工作力度,增强民众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意识,让每一个人懂法、用法、守法,了解清楚是否可以伐,该怎样伐,能伐多少,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从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