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1980年出生的被告人张某,系宁武县涔山乡人,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用铁丝、电瓶、电网和绝缘桩(互联网购买)制成捕猎器,驾车到山西省五寨县大东沟村附近选择好捕猎野生动物地点,2018年8月10日17时,张某驾车携带猎捕器到五寨县李家坪乡大东沟村某耕地,并将捕猎器铺设在该地,后将车停靠在大东沟村水坝边,当晚20时许,张某将捕猎器电源接通,在确认捕猎器运行正常后进入车内等待,次日2时许,张某返回捕猎地发现捕获3只野猪和1只狍子,后张某将捕猎器和猎物装到车内,并返回其家中,4时许,民警在张某院内将其查获。
宁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电击)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
三、违法所得狍子1只、野猪3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
法官寄语
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切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猎捕的行为均不可取。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共同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