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执行异议案件,异议人为同一人。经调查,两起案件均因在审理期间,两案原告张某某、燕某因向某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分别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未向公司了解付款情况,未提出抗辩理由,二原告在提供原欠款的证据后也未陈述被告已付部分款项,导致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某公司向该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经法院查明,被告某公司实际欠款额均低于判决所确定的数额,二原告也予承认在原案件庭审中作了不实陈述,并具结悔过书,并当庭向当事人表示歉意。针对二原告的上述行为,岢岚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决定。被告某公司也及时向原告履行了所欠款项。
两案处理完毕后,法院工作人员随即组织案件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以及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深入学习教育,两起执行异议案件,变成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今后一定要多学法,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岢岚法院都坚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找准审判执行和普法工作结合点,将法治宣传教育主动融入司法全过程,通过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普法,将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作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同时,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引领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取得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