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郭某因扫墓燃放鞭炮致失火,烧毁原告石某的新疆杨和速生柳十三亩,在法院调解下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郭某携带上坟使用的纸钱、鞭炮(二踢脚)祭奠先人,在坟地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二踢脚)时将原告石某种植于附近的十三亩新疆杨和速生柳点着烧毁。2017年3月15日,原平市公安局作出原公行罚决字[20170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郭某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1日,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原价认证字(2017)第(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毁损树苗价值7298元。原、被告双方就损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石某遂于2018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赔偿上坟毀树苗损失3063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石某支付树苗损失款3000元,剩余损失原告石某放弃追索。
法官寄语
祭祀扫墓是对已故亲人的怀念,不仅是一种传统习俗,更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上坟烧纸的习俗仍广泛存在,一旦不慎失火,轻则损坏财产,重则造成人身伤亡。本案一方面警示大家上坟需小心火灾,另一方面也倡导要以文明的悼念方式表达对已故亲友的怀念,既能保护环境,又能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且避免因疏忽大意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意外的人身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