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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加油站纵火,定襄法院依法严惩
2023-03-29 00:00   忻州中院

汽油作为易燃易爆物,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加油站内严禁烟火,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就在不久前,定襄某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却遇上一个奇葩男子,因为自己的一点不满,居然在加油站点燃了加油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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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回放:

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曾因非法运输爆炸物、故意毁坏财物分别被判处刑罚)酒后骑行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来到定襄县某加油站加油时,因加油站工作人员让其自己取加油桶并往摩托车里加油而心生不满,随即从其衣兜内掏出香烟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在被工作人员制止并将香烟踩灭后,又用打火机直接点燃汽油桶,后将着火的汽油桶扔出,工作人员连忙用灭火器将地上的火熄灭并报警,过程中张某在一旁全程观望。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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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在加油站禁止烟火区域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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