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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他人帮助操作手机失财!
2022-06-22 00:00   忻府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在日常生活中,

你是否有遇到需使用手机进行支付或注册的情况?

你是否为了简便而直接将手机递交他人进行操作?

快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别让你的钱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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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银某杰案发前在某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其利用去客户家中维修网络的机会,使用客户的手机,盗刷手机内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银某杰前往贾某某家中维修网络,其拿上贾某某的手机,以重新连接网络为由,让贾某某进行人脸识别,从而盗刷贾某某邮政银行卡、支付宝余额宝内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2021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银某杰找到被害人贾某某,再次以连接网络为由,让贾某某进行人脸识别,从而盗刷贾某某支付宝内余额宝、借呗、花呗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28999.32元。被告人银某杰两次盗刷被害人贾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8999.32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银某杰前往郭某某家中维修机顶盒,其以更换机顶盒需要郭某某手机下载软件为由,拿上郭某某的手机,让郭某某进行人脸识别,从而盗刷被害人郭某某交通银行卡和邮政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27000元。

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银某杰使用上述方法,盗刷七名被害人手机中的钱款共计285598.32元。

被告人银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手机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手机内不仅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通常还绑定着个人银行卡等重要账户。本案中的被告人,以使用手机连接网络为由,盗刷多名被害人手机账户中的钱款,既是因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新颖,也是由于各被害人轻信陌生人,将自己的手机交给陌生人使用。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自己的手机随意交给陌生人使用,更不可帮其进行人脸识别,若遇到不会操作手机的情形,请人帮忙操作时一定要在旁全程观看,在一些公共场所,不要随意扫描二维码广告,提高日常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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