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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某装饰城卫浴经销部侵权箭牌卫浴商标被判赔偿一万两千元
2022-04-25 00:00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大家来找茬!

“ARROW” “ARRCVV” “AROWO”

有何区别?

乍一眼是不是没啥区别?

但是细看的话

你就会发现这其中有点“猫腻”

看到这儿

或许细心的朋友发现了

这不就是“蹭名牌”嘛!

没错!

今天的案例就跟“蹭名牌”有关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及第1388533号“ARR0W”、第9029209号及第12862502号“箭牌”、第12862513号“ARR0W箭牌”等多个商标。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第1354310号“ARR0W”商标早在2008年3月5日即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5月,箭牌公司发现忻州某装饰城的卫浴经销部非法销售带有与其商标近似的“ARRCVV”“AROWO”“RANROW”标识的产品,箭牌公司认为,该卫浴经销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ARROW箭牌”商标权益,扰乱了其销售市场,同时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官,我卖的是‘ARRCVV’,不是‘ARROW’啊”。法庭上,被告某卫浴经销部经营者王某连连“喊冤”,声称自己不知道涉案商品构成侵权。

忻州中院审理认为,“ARROW箭牌”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年推广经营使用,一直处于驰名状态,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卫浴经销部所售水龙头带有“ARRCVV”标识字样,与原告第1388533号注册商标中“ARROW”构成相似,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涉诉商品是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告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箭牌公司第13885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认定侵权后,王某又辩称自己没有从箭牌公司购进货物,不是故意侵权的。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但要适用该条款,销售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庭审中,被告某卫浴经销部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卫浴经销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共计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提醒

“ARROW箭牌”作为中国陶瓷卫浴驰名商标,而被告又是卫浴经销部,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且王某无法提供进货的相关证据,因此难以适用免责条款。在此,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从正规途径进货,并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或签章的销货清单等),并开具发票。各位经营者、消费者如发现制假售假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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