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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一单位工勤人员醉驾被判拘役四个月!
2022-03-25 00:00   忻州中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生活中,还有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起醉驾案件。下面小编带大家看一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希望还有侥幸心理的人们能够吸取教训,引起警醒!

某日中午,忻府区某局工勤人员大卫(化名)驾驶小轿车,沿忻府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与雁门大道交叉口时,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小东(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二天,大卫赔偿小东车辆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民警处理事故中发现大卫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大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大卫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大卫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大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后,大卫以其家中母亲、妻女均有重病需要照料,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已经作出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职人员双开。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律师、医师吊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不赔:被单位辞退,且无赔偿,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工伤保障。

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不仅如此,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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