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
涉及孩子抚养权争议的问题
往往是法官最为难的
它不像财产分割
再难,也能算算清楚分出一二
孩子不是物品
到底由谁抚养
需要综合考量
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评估对其成长的有利条件
......
2019年,大明和阿花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二人登记结婚。起初小夫妻感情不错,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婚生女可可的出生,二人因琐事导致矛盾越来越多......
2022年,大明和阿花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三周岁女儿可可的抚养权作出如下约定:“孩子可可由双方轮流抚养,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由阿花抚养,每三个月轮换一次,自孩子上幼儿园之日起,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在各自抚养孩子期间,均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在抚养期间,孩子发生重大事情所产生的费用在二万元以上,各自承担一半。”
事情到这里本该告一段落,二人也算好聚好散,可让大明没想到的是,直到11月6日,阿花依旧没有将可可接到身边,在通过微信与阿花联系后,阿花却拒绝了大明,表示自己放弃抚养可可并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大明。但对于抚养费,阿花却闭口不提......
无奈,大明将阿花诉至定襄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阿花支付抚养费每年12000元直至可可年满18周岁。
法院认为
“法官,不是我狠心不养孩子,只是我独自在外地打工,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也很微薄,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孩子,所以才想着把孩子的抚养权归给大明,但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实在超出了我承受的能力范围......”当承办法官询问阿花时,阿花说出了内心的想法。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
本案中,大明和阿花虽然离婚,但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大明要求变更可可的抚养关系,阿花也表示同意,且大明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大明提出孩子可可的抚养权归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阿花同意孩子随其父亲生活,亦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大明主张由阿花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阿花作为一名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综合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生活、学习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阿花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谁抚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有利”是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关键。
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法院将结合父母双方的工作能力、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的爱护照顾程度、就学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值得注意的是,物质条件虽是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
当下,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低龄化,法庭在考虑孩子的外在成长条件时,也更需要呵护其内在不被看见的心灵需要,让孩子尽可能不为父母分开所伤,依旧拥有一个健康快乐成长的童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备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