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长安网,欢迎您!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举案说法>>正文
【以案释法】 组团“偷家”?“地下室窃贼”被团灭!
2023-12-19 00:00   忻府区法院

月黑风高无人夜

三个身影鬼鬼祟祟翻入小区墙内

潜入各户地下室

隔日醒来

好酒好烟都不见踪影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1.jpg

2023 年2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付某某驾车来到忻府区某小区附近,孙某某和张某某翻墙进入该小区,付某某在外接应。孙某某和张某某先后四次进入该小区不同的地下室,使用开锁工具将地下室门锁打开实施盗窃。第一次从被害人刘某家的地下室盗走两箱三十年汾酒、六盒冬虫夏草香烟;第二次从被害人关某家的地下室盗走一瓶飞天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第三次进入一户地下室盗走两箱三十年汾酒;第四次进入另一户地下室盗走两箱二十年汾酒。盗窃得手后,三人将赃物搬到车上,于2月10日凌晨4时许到忻府区一个回收礼品的店内销赃所得15600 元。被告人孙某某分得56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5000 元,被告人付某某分得5000元。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地下室被盗财物共计11798.4元;被害人关某地下室被盗财物共计3999.6元。

2.jpg

2023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驾车伙同杨某(另案处理)来到忻府区某小区附近,张某某和杨某翻墙进入小区内,孙某某在外接应。张某某通过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家的地下室,伙同杨某从地下室盗走三箱外包装为二十年汾酒的箱子,三人驾车离去后发现三箱外包装为二十年汾酒的箱子内均为用锡箔纸叠好的纸元宝,该三人随即将三箱纸元宝遗弃后驾车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 元。

法院判决

3.jpg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31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盗窃的两箱三十年汾酒,虽无被害人报案,但有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及三被告人供述可以认定该盗窃事实,故其价值应比照被害人刘某被盗的两箱三十年汾酒,认定为11516.4元。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在涉案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付某某在外接应、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着手实施第二起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本案三名被告人正值奋斗的大好年纪,却想着不劳而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孙某某已因盗窃罪有过牢狱之灾,出狱后却不思悔改,再次触犯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老祖宗对我们的教导,当代青年人生逢盛世,更应传承优秀中华文化,在青春的赛道上奋力奔跑,用智慧和汗水打拼出一个美好的未来。此案例也提醒大家,贵重的财物尽量存放在家中,如需放在地下室一类的地方,要记得经常检查更换门锁。小区物业也应加强安保,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夜间定时安排人员巡逻,维护业主财产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闭窗口


主办:中共忻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方式:0351-7024500


Copyright 2018 www.xinzhou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忻州长安网 版权所有 晋ICP备15003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