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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好“枫”景|法官倾情化解赡养纠纷
2023-12-01 00:00   忻州中院

“小雪”节气刚过,忻州也迎来了大降温,瑟瑟的冷风和光秃秃的树枝,让人不寒而栗。但是这两天,对于家住忻府区某村的杨老太来说,心里却是无比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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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杨老太今年67岁,丈夫去世的早,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养大,好不容易盼到三个儿子都成家了,杨老太以为自己可以安享晚年了,却没想到三兄弟在赡养老人的事情上出现了“梗阻”矛盾。

杨老太的丈夫去世后留有位于忻府区某村宅院一处,2015年5月,杨老太与三个儿子签订了《分单》,将该宅院进行分家析产,当时约定三个儿子在其分得的房屋中留一间供她居住。之后,儿子们重新盖了新房,却互相推诿不让杨老太居住,也不支付杨老太生活费和医疗费,致使老太太生活十分困难。不得已,老母亲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

七旬老太无家可归

忻府区法院奇村法庭受理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老人家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准备带着书记员去杨老太所在村委会进行调解,又担心“对簿公堂”会使母子感情更加疏离,也怕对当事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几番深思熟虑后,法官决定先通过电话与四位当事人进行沟通。

“我之前一直和二儿子住着,老二今年四十多了,没娶媳妇,平时脾气不好,动不动就骂人,又常年不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老大和老三也不管不问,生活非常困难……”电话一接通,杨老太就向法官倒起了苦水,法官也不打断,让老人尽情抒发自己的情绪。

原来,由于杨老太一直跟二儿子生活,导致二儿子心里有了意见,觉得凭什么母亲的生活只让自己一人承担,便要求老人去老大、老三家轮流住。在大儿子家住了两年的杨老太准备去三儿子家住时,没想到老三家却怎么都不肯让老人前往。于是,“老大撵,老二嫌,老三推”的处境让这位无家可归的七旬老人一次次泪湿衣襟。

释法明理巧解心结

挂掉了电话,法官决定先从三个儿子的思想工作做起。经过一番耐心的释法明理,老大态度诚恳,表示愿意尽自己的力量赡养老人,也会听从法官调解。

“她当初对我们不闻不问,怎么现在想起来还有个儿子了?”拨通老三家的电话后,老三媳妇在电话里说出了自己的不满。之前老三家盖新房的时候资金比较紧张,杨老太没有帮衬,导致老三媳妇心中有怨气,如今不愿意接纳老人。

了解“症结”所在后,法官决定帮助她解开心里的疙瘩。一方面,法官晓之以情,对夫妻二人进行思想疏导,引导他们回忆杨老太对他们的养育与呵护,唤起他们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另一方面又动之以理,表明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容怠慢消极和推脱逃避,进一步增强二人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经过耐心劝解,夫妻二人均表示愿意接老母亲来家居住,李法官也终于松了一口气。

司法温情可抵寒冬

第二天,法官将杨老太和她三个儿子叫到法庭,面对面协商赡养事宜。“千里烧香拜佛堂,不如孝敬爹和娘,孝敬老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法官深有感触地说。“我们知道错了,以后会好好孝顺母亲的。”当着法官的面,三个儿子对以前不恰当做法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向杨老太表示了悔意,杨老太也谅解了孩子们。最终,一家人协商后决定:老太太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半年,每个儿子每年给付老人生活费2000元。

至此,这起赡养纠纷案件成功调解,三兄弟之间的矛盾烟消云散,一家人也冰释前嫌,争相拉着母亲的手有说有笑,老太太脸上也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促进家庭和睦,是忻州两级法院在办理赡养纠纷案始终坚持的办案准则。这起案件单从法律角度来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虽然法院判决结案能有力地促使子女承担起赡养老人的金钱支付义务,但是老人安享晚年不仅仅需要子女金钱上的支撑,更多的是需要子女的关心与呵护。如果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心结不解开,即便子女承担起了赡养义务,但是不和睦的阴影仍然笼罩着家庭。本案通过化解老人与子女心结为突破口,让子女认识错误,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使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裂缝得到修补,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小案件蕴藏大智慧,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年来,忻州两级法院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启发,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变被动为主动,创新参与方式,通过健全机制、多部门联动、设置诉调对接中心、引入调解组织、聘请特邀调解员、利用线上调解平台等,聚焦司法审判最前端,坚持化解矛盾第一线,找准司法服务小切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司法温度,绘制更美的忻“枫”景。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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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赡养”?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二、我国有哪些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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