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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犬牟利!判刑没商量
2023-09-13 00:00   忻府区法院

盗犬牟利!判刑没商量

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也是人民群众看家护院的好帮手,然而有人却利益熏心,不择手段盗狗售卖,令人深恶痛绝。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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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诚、侯某朋驾驶面包车从六石村沿乡村公路去到被害人刘某伟在解原乡豆槐村附近经营的养殖场,发现养殖场无人看守后,王某诚、侯某朋二人打开狗笼徒手把养殖场的两只看院马犬抓进面包车偷走,之后二人把所盗马犬以600 元的价格卖到北义井乡一养狗场,王某诚、侯某朋每人分得 300 元。经查,被害人刘某伟购买两只马犬共花费人民币6100元。

被告人王某诚曾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此次犯罪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判决结果

撤销前罪缓刑判决,即:被告人王某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侯某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法明理

本案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前罪的缓刑判决,与本案数罪并罚。

近几年频频发生的偷、抢、毒狗事件,除了给失主造成损失,也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本案中被告人将盗得的马犬卖至养狗场,还有不少盗犬者是将毒杀的狗卖至餐馆,从而流向餐桌,为消费者带来潜在的中毒风险。狗是人类的朋友,看家护院都靠它,任何盗犬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养狗群众务必看护好自家的小狗,如发现狗狗丢失,要记得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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