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府区法院对一名违反“限高令”乘机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这是自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区法院作出的首次处罚。

自2021年12月始,被执行人某公司被数人申请强制执行,因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忻府区法院向其发出多份限制消费令。
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中,区法院得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曾多次乘坐飞机出行这一线索后,立即向公安、民航等部门进行核查,并第一时间传唤林某某到法院。
经查,林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绕开限制消费令购买机票,乘机前往外地。执行法官向林某某释明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受到限制消费令的限制,告知其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直至追究其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林某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出行的行为,忻府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5000元。随后,林某某向忻州中院提起复议,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忻州中院作出维持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单位被限制高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被限高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忻府区法院将继续核查清理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严惩失信。同时也郑重提醒涉案被执行人,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各种渠道规避法律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