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冯某银是一名货车司机,2022年冬天,其驾驶鲁 PXXX号车沿沧榆高速由西向东行驶,驶至云中山隧道内434km+605m 处时,碰撞到第一行车道内因前方事故停驶的晋 AX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并将该车推撞至已发生事故停驶的冀AXXX车尾部,随后冯某银驾驶的该货车骑轧晋 AXXX小型客车,并与冀AXXX车尾部碰撞。
该起事故造成晋 AX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内驾驶人马某、乘车人马某奴、高某、王某儿、陈某玲、刘某林、白某花共七人死亡,三车及道路产生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冯某银即拨打 120、122 电话。
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五支队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高速五支队复核维持。
案发后,保险公司已按保额赔付被害人家属。
【法院判决】
被告人冯某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释法明理】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以不同形式参与交通活动,而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也每天都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行驶车速过快,且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前方因事故停驶的两车,最终酿成惨剧。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在以血与泪的教训,为我们敲响警钟。通过此案例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货车司机师傅们,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把好手中的方向盘,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疲惫驾驶行为,尊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侥幸或许一时“沾光”,但代价或许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1、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是自首吗?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3、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