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忻府区法院依托诉前调解中心,主动引导、释法明理,快速化解了一起因提供劳务受害而引发的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三被告共同雇佣原告近亲属段某安在其共同合作经营的西瓜大棚地提供耕作劳务,在耕作过程中,段某安所驾农用车辆翻车导致其死亡,原告一家人在丧亲与经济双重打击下,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四原告因亲人去世心情沉重、悲痛难安,加之死者父亲年事已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办案经过

诉前调解中心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多次主动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如不妥善处理,定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于是,牺牲休息时间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从“情、法、理”角度,结合案情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调解结果

经耐心调解,双方认识到各自举证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四原告各项费用及劳务报酬共计508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请求。被告当场支付补偿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这次诉前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后,忻府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发挥诉前调解的优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实做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