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反复强调要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生命重于泰山
安全高于一切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推进诉源治理
从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中深刻汲取教训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下面小编通过一则真实案例
带您深入了解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某县一有限公司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燕某、技术员徐某在该县某地应急排洪现场工地组织工人施工时,为节省成本未按照图纸设计规范放坡,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土质松软地段,未按施工方案中的要求采用木板、支架、方木进行全断面支护,导致管道沟槽南侧塌方,塌方的石头与泥土将在管道沟里平整管沟的工人张某、崔某掩埋。后张某、崔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崔某符合塌方体掩埋致闭合性颅脑、胸部损伤死亡,张某符合塌方体掩埋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徐某作为应急排洪项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为节省成本,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也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管道沟槽南侧塌方将两人掩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其中,燕某作为施工方现场实际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不到位,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组织管理责任;徐某作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行为,对施工人员违章进入沟槽坑底盲目作业的行为未能制止和纠正,对本起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燕、徐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燕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寄语
每一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都会牵动大众百姓的心。多少家庭在事故后支离破碎、风雨飘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还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希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生产、作业一线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坚决不生产、不作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