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当事人王某将写着“司法为民 公平公正”的锦旗送到了忻州中院赵海生副院长和综二团队办案法官手中,高度赞扬了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精神和精湛的办案技能水平。

2018年3月6日,在G239线240KM+740M处路段,傅某驾驶乘有王某的冀FNxxxx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在右侧路外洼地侧翻,王某被甩出驾驶室,摔倒在车外洼地,造成车辆受损与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傅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中认定关于王某的残疾赔偿金部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为122892.8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忻州中院,主要认为自己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随其母亲居住在县城并在县城打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审查了上诉人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王某虽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其在事故发生前居住于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市标准予以计算。合议庭对一审判决中的残疾赔偿金部分进行了调整,改判王某残疾赔偿金为192271.2元。
一面鲜红的锦旗,代表着当事人真挚的感情,而法官们给予王某的,不仅仅是一份感动,更是一份司法的温暖,也是忻州中院一直以来良好的工作作风、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及为民的工作情怀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