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忻州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弘扬法治精神、引领社会风尚的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全市法院范围内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案件类型,涉及审判、执行、调解、司法鉴定、司法建议等多个工作领域,集中展现忻州法院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充分彰显忻州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忠诚与担当。
下一步,忻州法院将继续更新司法理念,推动提质增效,树立精品意识,培育优秀案例,积极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指导一类、规范一片”的司法效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 录
案例1.“预重整+重整”助力企业重现生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2.对校园暴力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卢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案例3.低空飞行作业造成侵权的法律关系认定——姬某云诉某直升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4.推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段某怀污染环境案
案例5.执行和解促双赢多赢共赢——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娄某新执行实施案
案例6.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土地资源职责——武某生等与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煤业公司行政批复案
案例7.转供电主体不得超收电费和服务费——段某林诉某工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8.中介无权直接收取购房款和购房定金——张某与杨某、王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9.活用司法鉴定促成涉企纠纷调解——某钢材销售公司与某法兰加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0.依法惩治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刘某峰串通投标案
案例一
“预重整+重整”助力企业重现生机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某市某区核心区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在经营过程中受新冠疫情影响,商场开业率仅为37%,运营陷入困境,导致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租金无法支付等问题,债务规模达4.5亿余元,尤其是欠付某集团租金近1亿元,涉及国有企业数百名职工养老金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后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为了低成本高效率挽救该企业,同时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经过预重整阶段的充分准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解除相关财产查封措施,债权人会议迅速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职工劳动报酬、税款债权在短期内实现全额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以及50万以下的小额债权六个月内在本金范围内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在六年内实现本金的全额清偿。本案“预重整+重整”历时仅155天,全面盘活公司项目,案涉商业广场已全面恢复运营。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关系困境企业重整救治、经营主体新陈代谢、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本案即是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转重整方式成功挽救民营企业的破产典型案例。在预重整阶段,人民法院以适度介入的方式,指导各方主体自主谈判、充分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将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与重整程序无缝衔接,在较短时间内成功实现了外部投资引入、债权人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等多方共赢,有效节约了程序成本,提高了重整效率。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存续式重整模式、整体盘活资产的方式进行挽救,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同时解决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金问题,为房地产领域破产重整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二
对校园暴力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
——卢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某中学在校学生卢某某(化名)在某班级上课时,发现自己坐的凳子被同班同学宿某某(化名)更换,二人发生口角,卢某某因此怀恨在心,要教训一下宿某某。当日中午放学后卢某某纠集同在该校就读的学生史某某、李某某、李某(均化名)给其助威、拉偏架、威慑宿某某,卢某某用教室内的板凳击打宿某某头部,致宿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宿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与史某某、李某某、李某对致伤被害人主观上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卢某某动手拿凳子实施殴打,史某某、李某某、李某在周围助威、拉偏架、威慑受害人,四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卢某某系主犯,史某某、李某某、李某系从犯。四被告人在案发时均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调查意见等具体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宿某某人身损害损失由卢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70%,其他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各承担10%。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近年来频繁发生,对损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校园欺凌特别是校园暴力行为,需要依法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未成年人犯罪秉持宽容不纵容的理念。本案办理中虽综合考虑了未成年人犯罪、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惩处。学校、家庭、社会要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人民法院同时在各阶段、各环节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本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即对本案予以封存,将轻罪记录封存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对涉案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加强教育管理、依法治理。本案能够让广大在校学生、家长认识到校园暴力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主动加强自我约束。学校亦可以将本案作为反面教材加强对学生的引导、教育、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等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
低空飞行作业造成侵权的法律关系认定
——姬某云诉某直升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直升机公司直升机在某村附近山林巡线作业,个体养殖户姬某云在附近放羊。姬某云认为,直升机产生的强大噪音、剧烈震动及电磁辐射使羊群产生应激性反应,造成其饲养的多只种羊从山坡跌落摔死,多只母羊滑胎提前生产,致多只小羊羔未能成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后姬某云为挽回损失,将死亡的羊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某直升机公司辩称,姬某云未能证明羊群的跌落是由公司的飞行行为所引起,未能证明跌落羊群的数量以及母羊滑胎与本案的因果关系,亦未能证明本案所涉羊群的经济价值及其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客观存在民用航空器的高度危险作业以及羊只损失的情形,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因果关系可以用推定的办法,即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直升机在巡线作业时完全可能对地面的羊只造成惊扰,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可以推定羊只损害与其飞行活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直升机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关于姬某云损失,其主张损失为450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明确证明存在具体数额的损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有关市场报价,酌定羊只损失为30000元。
【典型意义】
低空飞行器所面临的碰撞问题、侵权问题、公共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本案即为供电企业雇佣直升机公司在山区巡线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审理中,侵权人未能提交飞行监控视频资料,无法还原侵权事实发生的客观情况。因此根据飞行高度、时段等客观情况采用了推定法认定巡线飞行与羊群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解决了被侵权人举证难的困境。对于被侵权人具体损失数额,因标的物已被处理,无法通过鉴定程序确定损失数额。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和公平原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实现了定分止争的效果,同时对低空飞行作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亦有裨益作用。
案例四
推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
——段某怀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怀、段某彬(另案处理)在没有收集、处置、贮存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取得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午(已判决)的同意后,从某地将一批装有不明物质的铁桶拉运至该村的耕地内。后段某怀、段某彬再次将一批装有不明物质的塑料袋拉运至该村的一处房院内。此后两处存放不明物质的容器均发生泄漏,造成周边土壤污染。经鉴定,铁皮桶内装有不明物质为至少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性的危险废物,塑料袋内装有不明物质至少属于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事发地镇政府、环保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镇政府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协议进行专业处置,共处置危险废物355.2吨,产生处置费用930980元,其中刘某午支付20万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怀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部分,本案被告人因拉运倾倒存放危险废物,造成案发地环境污染,经行政机关委托他人修复,产生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应由侵权人段某怀与同案犯连带承担。段某怀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余侵权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类前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段某怀与同案犯段某彬、刘某午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30980元,以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怀伙同他人非法跨省转运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倾倒,造成事发区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防止污染扩大,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向案发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对生态环境和周边耕地的扩大性危害,同时对加强监督和源头防控提出具体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回应,推动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此外,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恢复性理念+多元化协作+社会化治理”的司法工作模式,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扛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
案例五
执行和解促双赢多赢共赢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娄某新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娄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娄某新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42000元及相应利息。后娄某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穷尽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调查,娄某新在一家装修公司打工,所获薪酬除偿还投资失败债务外还要抚养未成年子女。
【执行结果】
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了解,双方具备潜在的和解意向,于是以被执行人娄某新从事装修行业为突破口,借助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社会接触面广、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居间介绍装修订单交予被执行人所在的装修公司,娄某新负责具体施工并从公司领取报酬后,将所得收入留存必要生活费、抚养费后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债务,同时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解除对娄某新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确保其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获得更多正向激励。后娄某新依托申请执行人交予的订单按月偿还债务,更因承接较多订单被任命为经理职务,实现了履行义务与信用修复的良性循环。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干警应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让司法裁判与民意同频、与社会共振。特别是在强制执行阶段穷尽调查措施明确“执行不能”的案件当中,简单适用终本程序仅仅是程序性结案,并未能真正做实定分止争。本案执行过程中,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有潜在沟通和解意向时,执行干警积极作为,在以执行强制力为保障的前提下,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引入执行和解机制,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干警应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目的是为解决问题,而非“走程序”,应当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善于从 “案件之外”“案件之上”多角度、全方位思考解决问题,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和模式,彰显司法的智慧与担当。本案的成功和解对执行工作做实定分止争、有效实现债权、活用和解机制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六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土地资源职责
——武某生等与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煤业公司行政批复案
【基本案情】
某煤业公司作为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与武某生、王某林、孙某勇分别签订了煤矿露天开采移民补偿协议,约定临时使用该三人承包地。之后,该公司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并向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该局作出批复,同意复垦项目通过总体验收。武某生等三人收到复垦耕地后以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土地验收合格,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作出的上述批复,并请求该局责令某煤业公司尽快重新复垦土地归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时应当公告并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本案中,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按照上述规定将土地复垦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也未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即作出批复,违反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批复,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验收。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耕地保护不仅关乎农业生产,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职责,应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全面履行监管恢复生态环境的职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明确了司法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坚定立场,既保障了土地承包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土地得到及时有效复垦,强化了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本案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保障土地复垦、修复被破坏耕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转供电主体不得超收电费和服务费
——段某林诉某工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段某林与某商场业主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了该商场二楼经营自助烤肉店。商场总电表由某工贸公司管理并以其名义向电力企业交纳电费,段某林在经营烤肉店期间装有独立的电表,并向某工贸公司预交电费。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某工贸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向商户多收取电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工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段某林认为某工贸公司代收电费期间以高于市场电价的价格收取,并且为了规避政策将电费拆分成“电费+服务费”两部分,遂将某工贸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工贸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向案涉商场内其他承租人转供电并享有收取电费的权利。但在实际交纳电费过程中,某工贸公司收取段某林电费明显超过统一电价,无证据证明某工贸公司实际产生了包含电力设施、电损等费用的公摊损失,且对于超额收取电费部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另某工贸公司虽以服务费名义收取,但服务费仍与电费度数挂钩,收取服务费与电费强制绑定,实为变相收取电费,且对其所收取服务费的依据、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无法具体说明,定价过程也未与全体终端用户进行协商、公平分摊,故超额收取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段某林主张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工贸公司返还原告多收取的电费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典型意义】
群众用电是民生保障的核心领域,而近年来在转供电领域长期存在的加价收费、拆分名目等乱象,既违背《电力法》确立的电价统一原则,更增加了群众用电成本、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营商环境。本案中,被告直接以高于电力企业电价收费,违反法律“电费禁止加价”的规定,此后虽将电费拆分为“电费+服务费”,但服务费与用电量度数挂钩,实质仍为加价,终端用户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正是在民生领域消费侵权专项治理背景下,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统一规则适用的典型案例。
案例八
中介无权直接收取购房款和购房定金
——张某与杨某、王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王某飞转发房屋出售信息,张某看到该信息后有购房意向联系杨某,经初步协商购房价款后,杨某要求张某支付1万元的购房定金,张某遂支付1万元。当天张某看房后告知杨某不想再买案涉房,但之后杨某将1万元转给了王某飞。张某与杨某沟通退还案涉款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和王某飞返还1万元,而杨某和王某飞主张案涉款为担保款项和中介服务费,未完成中介服务的原因系张某自身所致,不应返还案涉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杨某作为合同居间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居间报酬或者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其并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其向张某收取1万元定金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遂依法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张某1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中介服务提供者未受卖方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其无权直接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此时,买方向中介支付价款不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本案明确了中介代收购房款或购房定金的效力边界,对规范二手房交易中定金支付,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交易环境具有参考价值。提醒买卖双方应注重依法委托授权和交易规范性,买方应知晓支付款项属于担保款项、中介服务费、购房款还是购房定金,是否属于违规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中介服务机构应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和经营者能够清晰了解服务收费相关信息,杜绝委托不明、项目不清、私自设立的乱收费行为。
案例九
活用司法鉴定促成涉企纠纷调解
——某钢材销售公司与某法兰加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钢材销售公司与某法兰加工公司为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钢材销售公司向某法兰加工公司交付钢材之后,某法兰加工公司多次推诿拒付钢材货款11万元,某钢材销售公司遂将某法兰加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付钢材货款及利息。后某法兰加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因某钢材销售公司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国家标准致其产生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某钢材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某法兰加工公司向某钢材销售公司支付货款,并以某法兰加工公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反诉请求。某法兰加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对案涉钢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将鉴定委托事宜移交司法技术中心,负责组织鉴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裁判结果】
在提交鉴定材料阶段,人民法院干警努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耐心倾听诉求,普及鉴定知识,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过度期待;同时反复说明拒绝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讲解鉴定的公正和监督程序,打消当事人顾虑。另针对鉴定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复杂问题,由专家详细解释鉴定中的难点和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经过干警的耐心和专业解释,当事双方对鉴定过程和结果有了更客观清晰的认识,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开始理性探讨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某钢材销售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某法兰加工公司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和鉴定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某钢材销售公司撤回起诉,准许某法兰加工公司撤回反诉。
【典型意义】
本案鉴定和调解过程中,法院干警秉持“如我在诉”意识,真正从企业的角度考虑减少诉讼成本、预判法律风险、修复合作关系等问题,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理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同时通过本案强调了司法鉴定的目的并非机械的一鉴了之,应当主动换位思考怎么为当事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积极预判鉴定结果、诉讼风险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本案司法鉴定工作从当事双方利益角度充分考虑,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更做实了定分止争,还让对抗激烈的当事双方企业合作关系重修于好,有力支持了民营企业发展和我省特色专业镇建设,一举多得。本案将专业的技术手段与柔性解纷方式有机结合,是司法技术辅助职能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以鉴促调、定分止争”的目的,同时为办理类案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十
依法惩治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
——刘某峰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县教育科技局先后委托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某招标代理公司就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刘某峰作为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伙同李某英(已判刑)以其名下的公司、蔺某平(另案处理) 以其名下的公司、以及某物流公司的安某广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参与项目投标。通过上述方式,某食品公司、某商贸公司、某物流公司均获中标。刘某峰名下的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在某县教育科技局两次的招标活动中,通过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金额共计1834.35万元、参与中标金额共计3017.4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峰与李某英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金额远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要求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刘某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峰的犯罪行为所涉农村营养餐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对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串通投标罪,并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教育民生安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对于整顿重点民生领域招投标乱象、维护招投标市场规范运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