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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法院针对涉恶案件提出三点办案心得
2019-05-05 00:00   忻州中院

2018年1月,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定襄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审判执行为中心,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审理。2019年2月20日,定襄法院受理了定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恶案件(王某某系郭某某涉恶犯罪集团的在逃人员),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一、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一、侯某某、张某二、韩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案的涉案在逃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被告人郭某某组织的通过聚众造势、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向他人索要欠款,共计5次。

二、案件特点

王某某在参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的收高利贷欠款及替人索要债务过程中,为打法律“擦边球”,改“硬暴力”为“软暴力”,通过多人聚集在一起围而不打、跟踪、强行留宿等手段向人索要债务,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达到要债的目的。之后用非法所得用于维持团伙的活动,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建议

(一)动员群众,扩大影响力

社会治安单靠执法部门和政府的力量是薄弱的。扫黑除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服务,需要群众的积极参加,建立起常态化的群防群治社会治理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扩大扫黑除恶的影响力,使其深入社区、乡村,达到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的目的,每一居民都能随时发现并举报涉黑涉恶团伙。另一方面,全民参与扫黑除恶能及时清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将涉黑涉恶犯罪扼杀在摇篮中。

(二)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黑恶势力团伙要区别对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犯罪分子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等区别对待。对涉黑涉恶头目、组织者、策划者要严厉打击,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对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据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有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办案心得

扫黑除恶要“打早打小”

黑恶势力的存在,除了显性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外,还有更为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危害。一方面,黑恶势力通过不法途径不断获得财富和权力,向社会传播异端邪说和制造深度的社会混乱;另一方面,黑恶势力所破坏的不仅是国家的现行制度规定,更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些作为维系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基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的真正本质,在行动上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涉黑涉恶案件。才能贯彻落实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

扫黑除恶要“打准打实”

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从重从快,严惩不贷。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既要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又要把依法办案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始终,在执法办案中把“依法”做为必须坚守的底线,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准确定性,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扫黑除恶要“合力出拳”

对扫黑除恶案件采取联动处置,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依法严惩、迅速推进。一是坚持外凝合力,积极与检察院、公安等单位沟通协调,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引导收集固定证据,保证案件质量;二是内调联动,加强刑检、案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情况、统一认识,切实把黑恶案件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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