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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起涉恶案件宣判
2018-12-26 00:00   忻州中院

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焦某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岢岚县政法机关成功攻克的首例恶势力性质的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本村村民以吊车压坏路面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另外被告人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强行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焦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予以严惩。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任某某、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一年,并处罚金。本案正在上诉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岢岚县人民法院始终将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及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的干警组成专门审判团队,对涉黑涉恶案件快立、精审、快判,始终保持了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下一步,岢岚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旗帜鲜明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以实际成效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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