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0日下午3时30分,忻州市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要是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忻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樊俊伟,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部长俞波参加此次会议,市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刘培林主持会议。
会上,樊俊伟首先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今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民事公益诉讼,第二类是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成效。聚焦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加强沟通协作,努力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围绕司法办案需求,多方位构建体制机制。三是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引,进一步贯彻高检院、省委、省院、市委的工作部署,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大检察监督力度;高度重视诉前程序作用,能通过诉前程序解决的问题,尽量在诉前解决;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交办、提办、参办等办案模式的优势,形成符合公益诉讼特点和规律的办案机制和办案模式;培养专业化公益诉讼队伍。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组织,保证人员配备,加强学习培训,深化理论研究,提高队伍专业素养。
紧接着,樊俊伟向社会公开发布忻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经营无证药店并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从2017年7月开始,杨某某在保德县县城康乐路附近开设一无证、无名药店,并请医生在药店内坐诊。2017年9月19日,杨某某因在该药店销售假药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但该药店一直在对外营业,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产生药品安全隐患,威胁百姓用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保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在杨某某经营无证药店并销售假药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2日,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保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保检行公建〔2017〕00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杨某某经营无证药店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检查,维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切实保护百姓用药安全。保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14日对该无证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店内陈列西药51种、中药饮片90种,货值金额总计3238元,其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药店采取如下措施: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罚款9714元。在此基础上,保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保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全县范围内的药店、门诊展开排查,切实保护了百姓的用药、就医安全。
典型意义
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具体要求,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无证销售药品和销售假药的行为,既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也产生较大的药品安全隐患。保德县人民检察院紧盯百姓“药箱子”安全,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检察职能,精准发力,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护百姓用药安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此案,积累了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的经验,也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案例二: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07〕265号文件批准,经繁峙县人民政府同意,繁峙县某企业于2014年8月19日分别以1484万元和134万元竞得繁城镇的2014-1a号和2014-1c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2014-1a号宗地面积为79999.9平方米(合120亩),2014-1c号宗地面积为7161.6平方米(合10.742亩)。繁峙县国土资源局与繁峙县某企业于2014年9月3日就该两块地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据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某企业除了缴纳2014-1a号宗地保证金1000万元和2014-1c号宗地保证金90万元外,一直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及产生的滞纳金,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6日,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向繁峙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繁检行公建〔2017〕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尽快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约主张权利,收缴繁峙县某企业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或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繁峙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2017年10月17日将依法履职情况书面回复繁峙县人民检察院。经核实,繁峙县国土资源局已将繁峙县某企业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1077.12万元全部征收到位,国家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行为的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受损的公益得以挽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77.12万元。该案是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该案的办理,提高了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履行征收土地出让金等法定职责的责任意识,对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用地秩序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案例三: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蛋糕店无证经营且销售不合格食品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静乐县某蛋糕店自2017年11月起,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铝超标月饼并对外销售,损害了国家对食品生产、流通的管理秩序,并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侵害。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此期间,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7日,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静检行公建〔2017〕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事蛋糕店履行监管职责。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调查。2017年12月14日,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静乐检察机关进行了回复,经查涉事蛋糕店确实存在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而经营食品的行为,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即对涉事蛋糕店加工设备进行查封,并对生产的食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封了无证经营的某蛋糕店,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静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涉事蛋糕店的基础上,对全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从业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摸排,对食品市场乱象进行了整治,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养殖场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年6月15日,定襄县环境保护局对某养殖场污染环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养殖场接到处罚决定后仅交纳了罚款,并未停止对周围环境污染的侵害行为,也未对受污染的周围环境进行恢复。定襄县环境保护局未采取必要措施,对该养殖场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和结果一直持续,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8日,定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定襄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定检行公建〔2017〕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某养殖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治理被污染的环境。定襄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由副局长亲自带队,前往某养殖场进行现场勘查,督促其及时对污水尿液外排现象进行处理,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17年12月19日,定襄县环境保护局回复定襄县人民检察院,该养殖场已投入资金对养殖场进行了整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也已正常。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国策。该案是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彻底解决了养殖场存在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定襄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效保护了当地环境,并加大例行检查力度,采取更为有力措施强化对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顺应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案例五: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煤业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2月29日,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对某煤业公司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煤、矸石、煤泥在厂区露天堆放,遂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煤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原煤、矸石、煤泥采取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罚款壹拾万元整。原平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0日催缴罚款,最终该煤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认缴罚款壹拾万元整。2017年10月13日,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煤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原煤未全部进入筒仓,在厂区露天堆放,在存储、拉运过程中产生扬尘。遂于当日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接到该决定书5日内将露天堆放的原煤全部清理。并于2017年11月3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及对堆存的原煤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罚款玖万元整。2017年12月6日,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某煤业公司对其违法行为并没有进行实质性整改,原煤未全部进入筒仓,在厂区露天堆放,存储、拉运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仍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9日,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发出原检行公建〔2017〕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煤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治理被污染的环境;加大对管辖范围内采矿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措施强化对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
原平市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行职责并于2018年1月15日、3月12日两次书面回复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说明某煤业公司整改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临时原煤堆场的原煤已用绿网覆盖,并建有挡风抑尘网,厂区建有喷淋设施,喷淋设施间歇性运行,并有洒水车对储煤区及外围道路进行间歇性洒水以防止扬尘污染。
典型意义
该案是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公益的合力,提升了环保部门的履职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企业周边群众的强烈诉求,并深入企业开展了法律服务,努力消除了污染源头,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利益、服务企业的“三赢”效果。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精准监督与持续监督相结合,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和帮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证了整改的实际效果,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案例六: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风电公司未履行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义务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在神池县境内投建五连山风电场一期工程,共安装3000kw的机组16台,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已投入运营。五连山风电场一期风电场制作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山西省环保厅批复。某风电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达到绿化标准,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抽样调查,发现该公司虽已开始在对风 机平台进行覆土,检修道路两旁已种植部分树木,但还未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仍存在以下问题:1、检修道路沿线两侧树木成活率低、参差不齐,绿化不达标;部分边坡未整理,废石林立、未做防护处理;2、风机平台虽已覆土,但未恢复植被;3、护坡不合格、未作排水处理,存在生态环境破坏及水土流失等安全隐患。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5日,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神池县环境保护局发出神检行公建〔2018〕00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神池县环境保护局尽快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某公司的风电项目进行监管,限期该公司整改并恢复生态环境。神池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工作队到某公司的风电场进行实地抽样调查,并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该公司在三日内作出整改承诺书,并在整改环保水保工程方面投入252万,绿化道路总长度14.17公里,种植油松3115珠,风机平台已覆土并进行了人工种植植被,撒播草籽6200斤,复合肥5吨,修建排水渠7.3公里,修建护坡217立方米,目前整改项目全部完工。植被得到恢复,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重点对风电场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四家风电公司投建的十四期风电场工程均不同程度存在对工程《环评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风电场区成为神池县境内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灾区。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另外三家风电公司的整改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三家风电公司主动与神池县检察院进行工作对接,邀请办案人员到施工现场查验工程质量,共商整改落实措施。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保质保量,应改尽改,将这一造福神池、惠及百姓的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好、管理好。该案件的办理,不仅有力推动了神池县境内因风电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的解决,对同类建设项目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而且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凸显,实现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双赢、多赢、共赢的价值追求。
案例七: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套取农机补贴款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补贴购买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河曲县单寨乡某村民马某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1万元后,违反规定时间,擅自出售农机具,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曲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作为管理与监督的义务机关,有义务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管理与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但该服务中心未能完全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国家农机补贴款被非法套取,损害了国家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3日,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曲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发出河检行公建〔2017〕00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马某违规出售补贴农机具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全县范围内购置农机补贴人员进行核实,防止类似事情发生。检察建议书发出之后,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认真整改,全力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收回马某享受的补贴资金;并表示按照管理权限,对涉案购机农户三年不准享受购机补贴,严格程序,切实整改,强化宣传教育;对购机者机具使用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严防类似事情发生。
典型意义
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是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资金来源。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行为,对脱贫攻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保障市委中心工作,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其办理发生在扶贫攻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国家扶贫资金的使用安全。同时,该案也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一个样板,公益诉讼无小事,只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八: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该县蒋坊乡某村1号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小规模畜牧养殖及随意倾倒垃圾的情形,致使该水源地地下水源面临潜在污染风险。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五台县人民政府对下属工作部门的职责划定,五台县环境保护局负有监管维护蒋坊乡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的职责。五台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水源地地下水源面临潜在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6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五台县环境保护局发出五检行公建〔2018〕00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行对蒋坊乡某村1号供水井地下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职责,会同蒋坊乡人民政府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五台县环境保护局积极履行其监管职责,督促蒋坊乡人民政府清理水源地保护区内垃圾20立方米,设立水源地标识牌和禁止倾倒垃圾警示牌3块,清理养殖场地200平方米,新建排水沟90米,防护围栏200米,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人民群众的饮水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蒋坊乡某村1号供水井作为蒋坊乡的重要供水井,主要供蒋坊乡政府及该村小学等1500余人的生产生活用水,其水质状况及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状况,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通过督促五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监管职责,促使蒋坊乡人民政府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彻底改变了水源地保护区环境脏乱差的局面,消除了水源地保护区面临污染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用水方便。通过检察监督方式,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等民生问题投入更多关注,促使财政资金分配向涉及百姓民生方面倾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案例九: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证制售白酒的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范围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散装白酒的小作坊,生产环境简陋,产品质量安全缺乏保障,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部分无证生产散装白酒的小作坊进行了查封或责令停止生产,但无证生产散装白酒的小作坊仍在继续生产、销售,违法生产情况未得到有效遏制。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8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五检行公建〔2018〕00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查该县无证生产、销售白酒的状况,依法对违规生产销售白酒的行为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规生产销售白酒的情况。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的工作机制,从2018年5月25日开始组织执法人员对散装白酒经营户进行拉网式逐户检查。共查处非法生产白酒的小作坊6家,对其中4家小作坊作出责令停业行政处罚决定,其余2家小作坊,已经停止生产,期间,查封扣押白酒生产设备3套,生产工具63件,生产原料250千克。
典型意义
白酒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食品,是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生产的食品,一般情况下不审批核发新的白酒生产许可证。由于办证难,滋生了小作坊模式生产白酒的行为。小作坊模式生产缺少日常的监管,完全靠生产者的自律,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极易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沟通,共同评估其危害后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无证生产白酒的危害也有明确认识。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工作当中存在的困难后,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案件的成功办理,从源头遏制了违法生产销售白酒的行为,有力的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了共识,增强了合力,检察机关寓支持于监督,与行政机关一同推动问题解决,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县某小学周边商铺销售“五毛食品”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五台县某小学周边的文具店等小商铺存在销售过期小糖果、“脆司令”方便面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毛食品”的行为,部分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五政办发[2015]17号《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规定,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县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完全履职,导致广大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受到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3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五检行公建〔2018〕00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清查全县学校周边文具店、小卖铺等商铺销售的以“五毛食品”为代表的儿童小零食一类食品的经营状况,依法对商铺的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全县学校周边店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消除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隐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关于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毛食品”问题》,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8年6月4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将开展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年的重中之重,采取定责任、划片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加大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共对全县64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校园周边83家食品小经营店进行了检查;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者,共查处案件12起,没收违规销售不合格和过期食品6件(包)和小包装264袋;严格小食品经营店的经营执照、健康证等相关证照的管理,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资格的店主和流动摊贩,予以清理和取缔,对非法经营的依法处罚;理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把校园食品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进回访,对每个乡镇学校周边的小商铺都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对进货单等票据、货架及仓库的排查,均未发现有“五毛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了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职责,完成了检察建议要求整改的内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儿童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问题。儿童、青少年对食品是否安全健康的辨别能力较弱。“五毛食品”因其价格低廉,口感辛辣刺激,色泽艳丽,深受儿童、青少年青睐。但“五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高油高糖高盐或甜味剂、防腐剂超标的问题,长期食用会给儿童、青少年的健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该案以位于县城中心的某小学周边商铺整治为点,带动整治和规范了全县学校食堂、托管机构、周边食品经营店铺,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在校学生的饮食安全。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销售“五毛食品”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