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下发《关于开展“担当作为干警”“优秀典型案例”活动的情况通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国家某有限公司一案入选“省优秀典型案例”,该案例是省高院从全省法院推荐的25件案例中,评选出的10例具有优秀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4日,忻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国家某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被告是一家专业生产氧化铝的国有企业,从铝土矿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废弃物赤泥堆积于上封村赤泥库,该赤泥库经环评验收后于2006年投入使用,2013年转为备用库,至今仍有部分库容。赤泥由于采取露天堆放,表面干燥以后在风季易形成扬尘,造成大气污染。2014年11月,忻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认定赤泥库刮风存在粉尘污染,曾作出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请求判令:1、对被告排放的赤泥危害性进行确认并立即进行赤泥库封场或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和危险;2、如果被告不能在6个月内采取上述措施,判令被告支付消除上封村赤泥库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和危险的费用(以专家意见和评估为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检测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诉讼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原、被告在2016年12月曾达成以“不闭库”为前提的和解协议,忻州中院在综合考量赤泥库规模、现有防尘措施等因素后,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予确认。在对赤泥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范围进行调查并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后,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生态污染风险出发,重新拟定和解方案。原、被告在2018年11月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根据赤泥库的现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要求,及企业相关规定的程序启动赤泥库闭库工程,五年内完成赤泥库的闭库工作。忻州中院将和解协议内容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忻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赤泥扬尘引发大气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国,赤泥是制铝工业提取氧化铝时排出的废弃物,全国每年排放的赤泥高达数千万吨,赤泥中含有大量的强碱性化学物质,露天堆积易对大气、地下水造成污染,赤泥问题已成为氧化铝行业发展的桎梏,也是当前环保邻域关注的重点。对于原、被告初次达成的“不闭库”和解协议,法院在综合考量赤泥库规模、治理措施、危害后果,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予确认,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了和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和解协议应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协议约定被告在五年内完成封场闭库工作,有效保障了区域生态安全,也在全国赤泥问题严峻形势下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实现“闭库”,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本案中人民法院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对于引导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实现绿色发展的产业集群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