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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守正义护公平 被告送牌匾道谢意
2022-07-29 00:00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7月25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付某手捧一块印有“信仰良法善治,裁判公平公正”字样的牌匾来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梁晓莉法官连声道谢。让人意外的是,这次送牌匾的居然是案件的被告。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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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洗煤厂引纠纷

付某经营着一家洗煤厂。2018年1月,赵某和付某签订了《关于承包及技改洗煤厂协议书》,约定承包该洗煤厂,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如有国家政策要求搭建环保篷,赵某和洗煤厂双方各出一半资金建设,另国家政策不让经营,须退还承包方剩余相应天数租金。合同签订后,赵某就给付了两年租金。正当赵某满腔热情经营着他的洗煤厂生意时,情势突变,2019年6月,宁武县政府对赵某正在承包经营的洗煤厂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搭建环保篷,否则,将不得继续经营洗煤厂。原被告双方因对煤场封闭,搭建环保篷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赵某将洗煤厂诉至宁武县人民法院,以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与洗煤厂签订的合同。赵某诉至法院后,该洗煤厂又以自己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且自己在整个租赁活动中没有违约行为,赵某仍需继续履行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经到期的2020年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赵某未通知被告宁武县某洗煤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而是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一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定解除权;二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定解除权。本案原告赵某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证明无法搭建环保篷系被告洗煤厂造成的。原告赵某与被告洗煤厂双方产生的分歧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赵某提出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及整改洗煤厂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洗煤厂(反诉原告)提出要求赵某(反诉被告)支付2020年承包费3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本案系解决原被告之间因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各出一半资金搭建环保篷的争议纠纷,庭审中,洗煤厂(反诉原告)提出双方在协商时用承包费抵顶的形式解决其应投入的一半资金的方案,洗煤厂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赵某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搭建环保篷,而不应该在没有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又向赵某追要承包费,显然存在不合理性,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宁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某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武县某洗煤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抽丝剥茧化难题

公正裁判获点赞

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实际矛盾纠纷很大。梁晓莉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详细询问原被告,深入细致了解案情,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争议焦点、难点和当事人陈述进行具体提问。法官了解到这起纠纷持续时间较长,且本案确实没有达到法定解除合同条件,而原、被告为此均付出了太多的时间,耗损了太多精力,于是她以双方都想减少损失为契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她先通过双方代理人给原被告做前期工作,以期寻求一种折中方案可以尽力减少双方损失,而后又组织当事人本人到场进行调解。但是,几番周折,几经努力,赵某以调解达不到自己诉求为由先行离开,无奈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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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莉法官坚持依法公正办案,认为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请求适当,依据法理和情理及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办案过程中,梁晓莉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对案件作出了公正判决,这份对公平正义的守护深深打动了付某,怀着对法官的感激,他特意赶到法院送来了牌匾,这才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信仰良法善治,裁判公平公正”。这是当事人对法官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认可,背后也蕴含着法官对当事人服判息诉作出的不懈努力,更是对司法为民的最好注解。梁晓莉法官用自己的职业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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