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最让人遗憾的莫过“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在保德法院员额法官崔继军倾力调解下,妥善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老金养育了二儿二女,几十年来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拉扯长大,孩子们也各自成了家。现老人已耄耋之年,原本老金和大儿子居住在一起,但从今年8月起,大儿子担心老金年龄太大过世在自己房子里,便不让老金继续居住,并将老金从房子里撵走。无奈,老金想着去小儿子家居住,但小儿子以大哥将父亲的存折、老房子的《房产证》拿走为由,不愿意赡养老人。最终,老金只能暂住小女儿家。于是,伤心欲绝的老金将其余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一边是年迈需要照料的老人,一边是因赡养问题争吵不休的子女,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崔继军认为处理赡养纠纷,不单单要履行法律义务问题,还要尽可能修复产生裂痕的亲情关系。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涉及当事人众多,于是崔继军法官主动提供“上门调解”服务。

崔继军法官多次来到原被告家中,对四名子女耐心劝解,从法律、亲情的角度告知他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在他循循善诱的开导和温情感化下,四子女回想起了父亲养育自己的辛酸与不易,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过法官一周的不懈努力,老金与子女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老人的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结案不久之后,崔继军法官再次上门进行追踪回访,亲自核实当事人的落实情况,在倾听了老金的反馈意见后,才彻底放心。崔继军法官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的职责和使命,不仅传递了司法的温度,更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了实处。

普法时间:
一、赡养义务除了承担经济供养,还应该承担医疗费等费用,并对老人在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二、儿子和女儿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儿子与女儿在法律上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平等的,且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能需要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在父母死亡后或者父母没有能力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替代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保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