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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忻州一案例入选!
2023-11-01 00:00   山西高院

近日,省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涉及的被诉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以及行政不作为,所涉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房屋征收、道交管理、市场监管、治安管理、工伤认定、纳税争议等,与食品安全、房地产纠纷、营商环境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全面反映山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成效,对统一全省法院行政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引导意义。

其中,忻州市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某诉偏关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入选。

水利部门具有对河道内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胡某某诉偏关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09年4月26日,胡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与偏关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签订《关于龙口水利枢纽库底清理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待关河口村移民全部迁出后,该地块使用权归张某某”。后胡某某实际占用该土地建设农家乐一处。偏关县水利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决定书》,认为胡某某在黄河龙口库区关河口段范围内违法修建农家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胡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前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于8月8日作出《催告书》。在送达上述文书时,胡某某均拒绝签字。偏关县水利局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前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农家乐一处;后于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胡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人民法院认为,偏关县水利局作为本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对涉水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行政权力,偏关县水利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仅体现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还体现在对合法的行政行为通过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司法确认,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基于当事人违法建筑的事实,偏关县水利局作为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遵循了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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