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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在路上(司法行政篇)

2018-04-02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

用标准化制度体系推动规范化

1《山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

2《山西省司法厅执法责任制》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界限,将执法的权力、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执法人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内外的监督。

3《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山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权保护制度机制,保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

5《罪犯改造岗位归类指导意见》《罪犯分流及改造岗位分配管理办法》

严格罪犯改造岗位的适用条件及审批程序,严格改造岗位的类别,实现罪犯改造岗位的管理规范公开。

6《山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实现对罪犯依法奖惩、科学奖惩、规范奖惩,准确运用计分的方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有效提高罪犯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7《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试行)》《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狱务公开工作规范》

统一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及执法文书,确保新模式下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8《罪犯分级处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探索罪犯分级处遇管理,结合司法部相关规定精神,把罪犯处遇等级与会见、通话、活动自由度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分级处遇的导向作用,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9《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健全戒毒执法活动标准程序和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结构科学、内容协调、程序严密的戒毒工作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

 

减刑假释 三项公开三级合议三榜公示

“不认识人,又没有关系,怎么改造?怎么减刑?”每一名刚刚踏入监狱大门的服刑人员,面对陌生环境,都会有这样的顾虑。接受刑罚的服刑人员会不会受到体罚?减刑、假释条件是不是公开?程序是不是公平?有没有不当操作?这些与监狱管理规范性密切相关的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省监狱系统连续4年多次深入开展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行标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目前,监狱系统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坚持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三项公开”;坚持监区民警集体合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三级合议”;坚持监区合议结果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公示和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公示“三榜公示”。以严格程序促进执法公正。

2017年,我省监狱系统制定出台了“四规范一公开”制度,通过规范罪犯劳动岗位分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分级处遇,实施全方位狱务公开。

监狱通过设立的公示栏对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分级处遇、岗位分配、减刑假释以及消费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从而使服刑人员能够及时了解自己改造情况。正如服刑人员所说:“只要涉及到我们服刑人员的事情,如亲情电话、通信会见、改造岗位、考核成绩、上账消费、减刑、假释等等,都事无巨细、一目了然地通过‘公示’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眼前,使我们心里的那本账清清楚楚。”

李 键

 

戒毒所里 “保护性约束”更加规范

2017年8月的一天,长治大辛庄戒毒所六大队教室,戒毒人员张某突然用手中的中性笔猛扎自己的眼睛,幸亏现场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才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戒毒所根据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张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自伤行为。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对于戒断症状反应强烈、可能发生自伤、自残、伤害他人等情形的戒毒人员,戒毒所民警可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束缚带、束缚衣、束缚椅等。但如何规范操作,无明确具体规定。以往时候,有的民警会混淆“保护性约束措施”与“惩罚措施”的内容,不能规范操作。这一次,大辛庄戒毒所所长苏贵生明确要求民警把张某带到医务所进行保护性约束。

原来,戒毒所组织专人对强制隔离戒毒重点执法环节进行了梳理,采取真人演示的方式,拍摄了《强制隔离戒毒13项重点执法环节实操视频》。根据操作规范,保护性约束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手段,针对的是稽延性症状强烈的戒毒人员,不能在习艺劳动现场使用,并且应当遵守医疗规范,防止使用不当导致戒毒人员受伤。对戒毒人员使用束缚椅必须在医疗区进行,民警和医务人员密切观察,并安排可靠学员不间断看护,而且应间隔使用,每次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有了视频,大家一看,就明白每个执法环节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要求,这一次的保护性约束,民警有了一个可供参照的规范化执法样板。

石峰攀

 

社区矫正 体系社会化 管理智能化

社区矫正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允许罪行轻微的罪犯留在日常生活的社区,在矫正犯罪心理、行为恶习的同时,不完全与社会隔离,依旧可以与家人生活在一起。这种在高墙外进行改造的刑罚,被称为社区矫正。

我省从2007年起在太原市、晋中市部分区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4年底在全省推行。过去10年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万余人,解除社区矫正7万余人,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总量大,分布广,一旦出现监管不严的问题,就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设在乡镇的司法所,承担着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小组组长,负责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日常需要履行请销假等制度。

2017年,设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大踏步推进,已成为我省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管、教育、帮扶的主要工作平台。以晋中市为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设社区矫正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派驻方式进驻社区矫正中心,加强衔接配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社会力量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

社区矫正注重档案管理“标准化”。从收到审前委托调查函开始,社区矫正管理档案就同步建立,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后,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分别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统一档案内容及管理的标准。

2017年,我省还积极推进智能系统建设工作,并下发《在全省统一运行社区矫正智能管理系统的通知》。目前,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智能管理系统已正式运行。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管、脸部、指纹识别签到系统实现全覆盖,电子腕带得到广泛推广运用,远程视频监察系统正在建设中。

王佳

 

专家点评

从最薄弱环节入手扎紧扎实制度笼子

在全省政法系统组织开展的“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中,省司法厅以整顿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标准化、专业化、公开化推动执法规范化,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项“顽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建章立制,扎紧制度笼子。省司法厅制定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山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山西省司法厅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这“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从当前依法行政最薄弱环节和最紧要制度着手,涵盖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初步构建起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带动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省监狱局、戒毒局制定实施了《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狱务公开工作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等;通过“四规范一公开”,完善刑罚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一系列规范执法程序的措施,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扎紧制度笼子,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

其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以专业化促进执法规范化。今年,省司法厅聘任了7名经验丰富的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出台了《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联系制度》《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等制度,凡是重大执法决定、重要文件和各类合同文书的制定必经法律顾问审核,提高了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举办了法律顾问大讲堂,围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培训授课,引导机关干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为执法规范化提供了助力。

再次,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要求,推动实现社区矫正从“管得住”向“矫治好”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提升社区矫正教育矫治质量,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社区矫正档案评查活动,采取交叉评查的方式,对495份社区服刑人员档案进行了评查。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档案涵盖内容,规范了档案书写格式,细化了档案检查标准,筑牢了社区矫正管理基础。编印《社区矫正典型案例汇编》,收录七大类60个案例,进一步总结推广个案矫正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杨建华 作者为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结束语】

随着规范执法在路上——司法行政篇的推出,本版一共4期的《规范执法司法看三晋》系列报道今日圆满结束。在过去的4周里,我们以“周四见”的频率,对2017年我省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推出的众多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梳理让更多的人知晓在执法司法领域出台的这些新规定。这些称之为“规定”的东西,体现了对执法者的强制约束,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明确保护。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规范性”划出了明晰的界限。只有当事双方都明白“规范性”的界限在哪里,当我们面对逾越界限的违规违法行为时,才能有十足的底气说“不”!

当然,建章立制仅是规范化建设中迈出的第一步,想让这些规章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成为执法司法者的行为准则,还需要长时间的“行为养成”,甚至还需要各方力量的“博弈”。比如,需要当事人遇到执法司法不规范时大胆据理力争,需要行业系统对不规范行为的制约管理,更离不开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规章制度,正是推动执法司法朝着公平正义目标迈进不可或缺的关键一步!